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經 ICANN 於1999年10月24日批准

  1. 目的。此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政策”)已被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採用,通過引用納入您的註冊協議,並列出與之相關的條款和條件。您與我們以外的任何一方(註冊商)之間關於註冊和使用您註冊的互聯網域名的爭議。本政策第 4 段規定的訴訟程序將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則(“程序規則”),這裡有可用的,和選定的行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的補充規則進行。

  2. 您的陳述。通過申請註冊域名,或要求我們維護或續訂域名註冊,您在此向我們聲明並保證:(a)您在註冊協議中所作的陳述是完整和準確的;(b)據您所知,域名註冊不會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c)您沒有為非法目的註冊域名;(d)您不會故意使用域名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或法規。您有責任確定您的域名註冊是否侵犯或侵犯他人的權利。

  3. 取消,轉移和更改。在下列情況下,我們將取消,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域名註冊:
    1. 在符合第 8 段的規定的前提下,我們收到您或您的授權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或適當的電子指令以採取此類行動;
    2. 我們收到法院或仲裁庭的命令,在每個有管轄權的案件中,要求採取此類行動;和/或
    3. 我們收到行政專家組的決定,要求您在您加入的任何行政訴訟中採取此類行動,並且是根據本政策或 ICANN 採用的本政策的更新版本進行的。(見下文第 4(i) 和 (k) 段。)
    4. 我們還可能根據您的註冊協議條款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轉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域名註冊。

  4. 強制性行政訴訟。本段規定了您必須向強制性行政程序提交的爭議類型。這些程序將在此處列出的行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之一(每個“提供者”)之前進行。
    1. 適用的爭議。如果第三方(“投訴人”)根據“程序規則”向適用的提供商聲明:“投訴人”,則必須提交強制性行政訴訟:
      1. 您的域名與投訴人擁有權利的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容易混淆; 和
      2. 您對域名沒有任何權利或合法權益; 和
      3. 域名已註冊,並被惡意使用。

      在行政程序中,申訴人必須證明這三個要素中的每一個都存在。

    2. 在不良信仰中註冊和使用的證據。就第 4(a)(iii) 段而言,下列情況,特別是但不限於,如果小組認為存在,則應作為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
      1. 表明您已經註冊或獲得域名的情況主要是為了將域名註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作為商標或服務商標所有人的投訴人或該投訴人的競爭對手,超出與域名直接相關的文件自付費用有價值的考慮; 或
      2. 您已註冊域名,以防止商標或服務商標的所有者在相應的域名中反映該商標,前提是您已採用此類行為的模式; 或
      3. 您註冊域名主要是為了擾亂競爭對手的業務; 或
      4. 通過使用域名,為了商業利益,您有意嘗試將互聯網用戶吸引到您的網站或其他在線位置,這可能會使投訴人對您的網站的來源,贊助,從屬關係或認可的標記產生混淆,或者您的網站或位置上的位置或產品或服務。
    3. 如何在回應投訴時展示您在域名中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當您收到投訴時,您應參考“程序規則”第 5 段確定如何準備投訴。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特別是但不限於,如果專家組根據對所有證據的評估對其進行證明,則應證明您對第 4(a)(ii) 段所述的域名的權利或合法利益:
      1. 在向您發出任何爭議通知之前,您使用或明確準備使用域名或與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域名名稱; 或
      2. 您(作為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通常為域名所知,即使您未獲得商標或服務標記權利; 或
      3. 您正在對該域名進行合法的非商業性或合理使用,而不是為了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玷污相關商標或服務商標。
    4. 選擇提供者。投訴人應通過向該提供商提交投訴,從 ICANN 批准的那些人中選擇提供商。選定的提供商將管理該程序,除非如第 4(f) 段所述進行合併。

    5. 啟動程序和過程以及任命行政專家組。“議事規則”規定了啟動和進行訴訟程序以及任命將決定爭議的小組(“行政小組”)的程序。

    6. 合併。如果您與投訴人之間發生多重糾紛,您或投訴人可以請求在單一行政小組之前合併糾紛。該請願書應提交給第一個任命的聽取當事方未決爭議的行政小組。如果合併的爭議受本政策或 ICANN 採用的本政策的更新版本的約束,本管理專家組可自行決定在其之前合併任何或所有此類爭議。

    7. 費用。提供者根據本政策向行政專家組收取的任何爭議所收取的所有費用均應由投訴人支付,除非您選擇按照“程序規則”第 5(b)(iv) 段的規定將行政小組從一至三名小組成員擴大,在這種情況下,您和投訴人將平均分攤所有費用。

    8. 我們參與行政訴訟。我們不會,也不會參與行政專家組的任何程序的管理或行為。此外,我們不會因行政專家組作出的任何決定而承擔責任。

    9. 補救措施。根據行政專家組的任何程序,投訴人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僅限於要求取消您的域名或將您的域名註冊轉移給投訴人。

    10. 通知和出版。提供商應通知我們管理小組就您在我們註冊的域名做出的任何決定。本政策下的所有決定都將通過互聯網完整公佈,除非行政專家組在特殊情況下確定其部分決定。

    11. 法院訴訟程序的可用性。第 4 段規定的強制性行政訴訟要求不得阻止您或投訴人在此類強制性行政程序開始之前,或此類訴訟程序結束之後,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獨立解決。如果行政專家組決定您的域名註冊應被取消或轉讓,我們將在行政專家組的決定通知我們之後,等待十(10)個工作日(如我們的主要辦公地點所示)實施該決定。然後我們將執行該決定,除非我們在十(10)個工作日期間收到您的正式文件(例如投訴副本,由法院書記員蓋章)您已開始對該訴訟提起訴訟。投訴人根據“議事規則”第 3(b)(xiii) 段提交的管轄區內的投訴人。(一般而言,該管轄區域是我們的主要辦公地點或您的地址,如我們的 Whois 數據庫所示。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程序規則”第 1 和第 3(b)(xiii) 段。)如果我們收到此類文件在十(10)個工作日內,我們不會執行行政專家組的決定,我們將不採取進一步行動,直到我們收到(i)我們對雙方之間的決議令人滿意的證據;(ii)證明您的訴訟已被駁回或撤回的證據;或(iii)該法院的命令副本,駁回您的訴訟或命令您無權繼續使用您的域名。
  5. 所有其他爭議和訴訟。您與我們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間關於您的域名註冊的所有其他爭議均未根據第 4 段的強制性行政程序規定提出,您和另一方之間可通過任何法院,仲裁或其他可能提供的訴訟程序。

  6. 我們參與爭議。對於您與我們之外的任何一方有關域名註冊和使用的任何爭議,我們不會以任何方式參與。您不得將我們命名為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將我們包括在任何此類程序中。如果我們在任何此類訴訟中被指定為當事人,我們保留提出任何和所有被認為適當的抗辯的權利,並採取任何其他必要的行動來為自己辯護。

  7. 維持現狀。除上文第 3 段規定的情況外,我們不會取消,轉移,激活,停用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本政策下任何域名註冊的狀態。

  8. 爭議期間的轉移。
    1. 將域名轉移給新的持有人。您不得將您的域名註冊轉移給其他持有人(i)在根據第 4 段提起的未決行政訴訟期間或在此之後的十五(15)個工作日內(在我們的主要營業地點所見)程序結束;或(ii)在有關您的域名的未決法院訴訟或仲裁期間,除非轉移域名註冊的一方以書面形式同意受法院或仲裁員的決定約束。我們保留取消任何域名註冊轉移給另一個違反本分段的持有人的權利。

    2. 改變註冊商。在根據第 4 段提起的未決行政訴訟期間或在該程序結束後的十五(15)個工作日(在我們的主要營業地點所述)期間,您不得將您的域名註冊轉移給其他註冊商。您可以在待決的法院訴訟或仲裁期間將您的域名註冊管理權移交給其他註冊商,前提是您在我們註冊的域名將繼續受到根據本政策條款針對您的訴訟程序的約束。如果您在法院訴訟或仲裁未決期間向我們轉移域名註冊,則此類爭議仍受域名註冊轉移的註冊商域名爭議政策的約束。
  9. 政策修改。我們保留在 ICANN 許可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本政策的權利。我們將在生效前至少三十(30)日將我們修訂後的政策發佈在 https://www.ztabox.com/legal_domain_udrp.php。除非通過向提供商提交投訴來調用本政策,否則在調用時生效的政策版本將適用於您,直到爭議結束,所有此類更改將對您的任何域名註冊爭議具有約束力,無論爭議是否在之前,之後或之後產生的。如果您反對更改本政策,您唯一的補救措施是取消您的域名註冊,前提是您無權退還您支付給我們的任何費用。在您取消域名註冊之前,修訂後的政策將適用於您。




注意:如中英文版本有差異,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