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经 ICANN 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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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此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被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采用,通过引用纳入您的注册协议,并列出与之相关的条款和条件。您与我们以外的任何一方(注册商)之间关于注册和使用您注册的互联网域名的争议。本政策第 4 段规定的诉讼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程序规则”),这里有可用的,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补充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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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陈述。通过申请注册域名,或要求我们维护或续订域名注册,您在此向我们声明并保证:(a)您在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和准确的;(b)据您所知,域名注册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c)您没有为非法目的注册域名;(d)您不会故意使用域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您有责任确定您的域名注册是否侵犯或侵犯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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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转移和更改。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将取消,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域名注册:
- 在符合第 8 段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收到您或您的授权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或适当的电子指令以采取此类行动;
- 我们收到法院或仲裁庭的命令,在每个有管辖权的案件中,要求采取此类行动;和/或
- 我们收到行政专家组的决定,要求您在您加入的任何行政诉讼中采取此类行动,并且是根据本政策或 ICANN 采用的本政策的更新版本进行的。(见下文第 4(i) 和 (k) 段。)
我们还可能根据您的注册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域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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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行政诉讼。本段规定了您必须向强制性行政程序提交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在此处列出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之一(每个“提供者”)之前进行。
- 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适用的提供商声明:“投诉人”,则必须提交强制性行政诉讼:
- 您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 和
- 您对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和
- 域名已注册,并被恶意使用。
- 在不良信仰中注册和使用的证据。就第 4(a)(iii) 段而言,下列情况,特别是但不限于,如果小组认为存在,则应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 表明您已经注册或获得域名的情况主要是为了将域名注册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超出与域名直接相关的文件自付费用有价值的考虑; 或
- 您已注册域名,以防止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者在相应的域名中反映该商标,前提是您已采用此类行为的模式; 或
- 您注册域名主要是为了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 或
- 通过使用域名,为了商业利益,您有意尝试将互联网用户吸引到您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这可能会使投诉人对您的网站的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认可的标记产生混淆,或者您的网站或位置上的位置或产品或服务。
- 如何在响应投诉时展示您在域名中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当您收到投诉时,您应参考“程序规则”第 5 段确定如何准备投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特别是但不限于,如果专家组根据对所有证据的评估对其进行证明,则应证明您对第 4(a)(ii) 段所述的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 在向您发出任何争议通知之前,您使用或明确准备使用域名或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名称; 或
- 您(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通常为域名所知,即使您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权利; 或
- 您正在对该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而不是为了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相关商标或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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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提供者。投诉人应通过向该提供商提交投诉,从 ICANN 批准的那些人中选择提供商。选定的提供商将管理该程序,除非如第 4(f) 段所述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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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程序和过程以及任命行政专家组。“议事规则”规定了启动和进行诉讼程序以及任命将决定争议的小组(“行政小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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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如果您与投诉人之间发生多重纠纷,您或投诉人可以请求在单一行政小组之前合并纠纷。该请愿书应提交给第一个任命的听取当事方未决争议的行政小组。如果合并的争议受本政策或 ICANN 采用的本政策的更新版本的约束,本管理专家组可自行决定在其之前合并任何或所有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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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提供者根据本政策向行政专家组收取的任何争议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诉人支付,除非您选择按照“程序规则”第 5(b)(iv) 段的规定将行政小组从一至三名小组成员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您和投诉人将平均分摊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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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参与行政诉讼。我们不会,也不会参与行政专家组的任何程序的管理或行为。此外,我们不会因行政专家组作出的任何决定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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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根据行政专家组的任何程序,投诉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要求取消您的域名或将您的域名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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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出版。提供商应通知我们管理小组就您在我们注册的域名做出的任何决定。本政策下的所有决定都将通过互联网完整公布,除非行政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确定其部分决定。
- 法院诉讼程序的可用性。第 4 段规定的强制性行政诉讼要求不得阻止您或投诉人在此类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此类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决定您的域名注册应被取消或转让,我们将在行政专家组的决定通知我们之后,等待十(10)个工作日(如我们的主要办公地点所示)实施该决定。然后我们将执行该决定,除非我们在十(10)个工作日期间收到您的正式文件(例如投诉副本,由法院书记员盖章)您已开始对该诉讼提起诉讼。投诉人根据“议事规则”第 3(b)(xiii) 段提交的管辖区内的投诉人。(一般而言,该管辖区域是我们的主要办公地点或您的地址,如我们的 Whois 数据库所示。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程序规则”第 1 和第 3(b)(xiii) 段。)如果我们收到此类文件在十(10)个工作日内,我们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决定,我们将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直到我们收到(i)我们对双方之间的决议令人满意的证据;(ii)证明您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iii)该法院的命令副本,驳回您的诉讼或命令您无权继续使用您的域名。
在行政程序中,申诉人必须证明这三个要素中的每一个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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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他争议和诉讼。您与我们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关于您的域名注册的所有其他争议均未根据第 4 段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规定提出,您和另一方之间可通过任何法院,仲裁或其他可能提供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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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参与争议。对于您与我们之外的任何一方有关域名注册和使用的任何争议,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您不得将我们命名为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将我们包括在任何此类程序中。如果我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被指定为当事人,我们保留提出任何和所有被认为适当的抗辩的权利,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行动来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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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现状。除上文第 3 段规定的情况外,我们不会取消,转移,激活,停用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本政策下任何域名注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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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期间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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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域名转移给新的持有人。您不得将您的域名注册转移给其他持有人(i)在根据第 4 段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期间或在此之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在我们的主要营业地点所见)程序结束;或(ii)在有关您的域名的未决法院诉讼或仲裁期间,除非转移域名注册的一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受法院或仲裁员的决定约束。我们保留取消任何域名注册转移给另一个违反本分段的持有人的权利。
- 改变注册商。在根据第 4 段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期间或在该程序结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在我们的主要营业地点所述)期间,您不得将您的域名注册转移给其他注册商。您可以在待决的法院诉讼或仲裁期间将您的域名注册管理权移交给其他注册商,前提是您在我们注册的域名将继续受到根据本政策条款针对您的诉讼程序的约束。如果您在法院诉讼或仲裁未决期间向我们转移域名注册,则此类争议仍受域名注册转移的注册商域名争议政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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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域名转移给新的持有人。您不得将您的域名注册转移给其他持有人(i)在根据第 4 段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期间或在此之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在我们的主要营业地点所见)程序结束;或(ii)在有关您的域名的未决法院诉讼或仲裁期间,除非转移域名注册的一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受法院或仲裁员的决定约束。我们保留取消任何域名注册转移给另一个违反本分段的持有人的权利。
- 政策修改。我们保留在 ICANN 许可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我们将在生效前至少三十(30)日将我们修订后的政策发布在 https://www.ztabox.com/legal_domain_udrp.php。除非通过向提供商提交投诉来调用本政策,否则在调用时生效的政策版本将适用于您,直到争议结束,所有此类更改将对您的任何域名注册争议具有约束力,无论争议是否在之前,之后或之后产生的。如果您反对更改本政策,您唯一的补救措施是取消您的域名注册,前提是您无权退还您支付给我们的任何费用。在您取消域名注册之前,修订后的政策将适用于您。
注意:如中英文版本有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